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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4月1日起,凡在新加坡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销售的商业活动,都需要缴纳商品服务税。
新加坡商品服务税(GST)被定位7%,那些每年应税供应超过一百万新元的要进行商品服务税申报。
所有既定的出口商品和国际服务可以享有零税务,即无需缴纳特定商品的供应税。另外,相应的产家还可以申报返还相应的产入商品服务税。
进口货物通常需要在进口时根据到岸价格缴纳7%的商品服务税。但当进口货物符合主要出口国方案时,可以免除进口税。
货物从海外进入注册保税仓库但还未进入新加坡时,无需缴纳商品服务税,直至货物离开仓库真正进入新加坡时才需纳税。
已注册的商业必须根据商品服务税审计的会计周期按季度进行税务申报。如果纳税人愿意按每月或6个月进行申报也是允许的。
特定的金融服务可以免除商品服务税的缴纳。通常,发生在制造免税产品的商品服务税是无法返还的。而那些出售或租赁居民住房的收入是可以免税的。
那些发生在制造免税产品的商品服务税是无法返还的,除这些免税产品属于特定的免税产品。由此,一些无法返还的产入商品服务税会成为生产商的又一项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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